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能源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25 年 9 月 1 日
湖南理工学院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能源精细化管理,提高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日常生活正常用水用电的保障能力,建设节约型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节约用水条例》《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实行能源目标管理,按照“核定指标,定量供应,计量收费,节约奖励”的原则,积极倡导和引导全校师生员工节约用水用电。
第三条 围绕能源目标管理,进一步推进能源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加大能源新技术的引进与推广力度,逐步实现能耗数据化、管理动态化、数据可视化、节约指标化。
第四条 后勤基建处和各能源用户齐抓共管,通力协作,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自觉履行节约用水用电职责,共同维护校园能源使用秩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后勤基建处为学校能源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校能源目标管理的具体实施,统计、测算并核定校属各单位能源配额,定期通报各单位能源使用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二)负责拟定、完善校园能源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推动能源管理制度化、精细化、规范化。
(三)负责学校能源项目建设和管理,对一般性新增能源设施和能源改造项目进行论证、立项、审核和施工管理。
(四)负责学校水电燃气维修、水电燃气费收缴与支付、供水供电供气保障等工作。
(五)负责校园能源节约宣传工作,营造节水节电节气良好氛围。
第六条 教职工住宅(含公有周转房)室内、校内经营实体、企业、租赁门面和服务性经营场所等水电维修由用户自行负责。公有周转房室外水电供应保障性维修由后勤基建处负责。
第七条 能源设施日常维修按照《后勤基建处日常维修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能源使用管理
第八条 按照“用管一体”的原则,对校内各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实行“装表计量,定量使用,超支处罚、节约奖励”的管理办法,公共用水用电用气由责任范围内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 教职工住宅、经营性实体单位和个人,以及基建、托管经营公司、维修安装等工程及其它临时性用水、用电,均实行装表计量收费管理,费用统一上缴至学校财务指定账户。
第十条 学生公寓供水供电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低压供电线路上搭电、接线;不得擅自在供水管网上新装、改装管道;不得私自移动、安装、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或故意损坏计量装置。
第十二条 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出校园各高、低压配电室及变压器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指挥配电值班人员或者擅自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在新建实验室、办公室等新增用水用电用气设施设备前,应将设备型号、设备容量、安装地点和使用时间等相关信息报后勤基建处备案,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所有新建或改造项目所涉及的能源设施,其产品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技术标准、安装要求和节能要求,经后勤基建处检验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校内各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转供水电或私自取用其他单位的水电,如需使用自备电源须经后勤基建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大功率用电设备管理
(一)学校范围内,除特定用途外,所有空调在夏季日最高气温30℃以上,冬季日最低气温5℃以下方可开启。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二)严禁在开启空调的同时打开门、窗通风,造成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空耗。
(三)严禁在开启空调的公共区域同时使用其他取暖或制冷设备。
(四)严禁在使用饮水装置的同时使用电热壶等烧水设备。
(五)所有公共区域(如演播厅、会议室、多媒体教室及配备大功率空调的教室)空调采购和计划外使用应执行申报制度,并报后勤基建处存档备查。
(六)严禁在门岗及值班室使用功率超过1kw以上的设备(如恒温油汀、热得快等设备)。
(七)严禁学生在教室内、公寓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壶、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
(八)严禁在校内非充电桩充电区域为电动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第十七条 其他项目用水用电管理
(一)计划外项目指校属各单位当年计划能源使用配额中所不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学校批准立项的基建、专项修缮等工程项目;校外单位利用或租借学校设备、场地开展的办班、办学、考试、会议、文体活动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以上项目开展均须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并向后勤基建处报备(见附表1)。
(二)学校横向科研项目使用的水电,须在项目开始前向后勤基建处申请,并报学校相关领导批准(见附表2)。
(三)学校所有基建项目合同中须注明水电使用要求,开工前须到后勤基建处办理能源开户计量等手续。
第四章 能源计量及收费
第十八条 校内各能源用户一律安装能源计量表具。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能源计量装置由用户自行妥善保管,后勤基建处负责定期校验计量装置,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护或更换。
第二十条 能源费用定价
(一)水电收费定价按国家、属地能源管理相关部门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教学科研公共场所、教工公寓、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医院、临时用房和值班室等均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标准收费。
(三)经营性用户、计划外的办班、考试、会议、文体活动、基建和维修改造等临时性用水用电按湖南省相关用水用电标准收费。
(四)各类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公司、学校各类横向项目合作单位和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等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能源费用收缴
(一)后勤基建处负责监督、核查水电费回收情况。除学校允许的代收、代扣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水电费用,任何代收、代扣单位不得少收、漏收水电费。
(二)学校家属区教职员工公寓水电费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抄表核算。其中,未纳入属地水电部门收费的本校教职员工水电费由后勤基建处按季度抄表、核算,上报计划财务处后从其工资中扣缴;非本校教职员工水电费由后勤基建处抄表、出具缴费通知单,由住户缴费至学校财务指定账户。
(三)学生公寓、楼栋值班室等坚持“定量使用、超量收费”的原则,超额水电费由学生、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自行购买。
(四)基建、修缮工程的水电费,有计量表具的按计量收取;如需后勤基建处协助安装计量器具、电缆和水管等用电用水设施设备,可与后勤基建处协商按照市场价收取费用。无计量表具或者其他原因不可单独计量的,由后勤基建处现场测算、协商收取。如未到后勤基建处办理开户等相关手续的,按工程总价的3%收取。凡校外经费出资在我校进行基建、修缮等工程,根据后勤基建处现场测算、协商收取水电使用押金,开工前缴纳至学校账户。所有基建、修缮等工程结算前,必须到后勤基建处办理水电费用结算手续,凭水电费用结算单据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五)经营性用户,计划外办班办学、考试、会议和文体活动等产生的水电费,有计量表具的按计量收取,无计量表具或者其他原因不可单独计量的,由后勤基建处现场测算、协商收取。水电价格按国家、属地能源管理相关部门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如未到后勤基建处办理申报手续的,按每场次最低3000元收取,报学校财务部门从举办单位办公经费或相关经费中扣缴。
(六)为学校提供通信保障和生活服务的第三方运营公司的水电费,由后勤基建处按季度抄表、核算,报计划财务处扣缴或自行缴纳。
(七)学校各类横向项目合作单位的水电费,由后勤基建处抄表、核算,其水电费用可自行到计划财务处缴纳或者从相关经费中按比例扣缴。
(八)教职员工迁出旧居时,不得损坏原有能源设施,经后勤基建处验收合格并查抄水电表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迁出前如有损坏,应由迁出住户负责修复,移交手续办理后发生的损坏由迁入住户负责修复。旧居水电费凭资产设备管理处签发住房验收单,经后勤基建处核实确认后收缴,其中调离人员须结清水电气费用,后勤基建处盖章后方可办理后续有关手续。
(九)对于无表计量的临时用户,须按用水管径、用电设备容量及使用性质测算收取水电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凡本校水电气用户和能源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监督、管理本单位能源使用情况,阻止、检举浪费能源、窃取能源等行为。师生员工要强化节约型校园建设主人翁意识,切实做到“浪费处罚,节约奖励”,杜绝“跑、冒、滴、漏”及“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对举报或报告违规用水用电或水电流失的校属二级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经济奖励。
(一)自2025年起,第一年的水电配额参考前三年的平均值设定,下年度参照上年度的水电配额;如因用水用电设备增加或减少需调整配额的,所在校属二级单位须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书面报告。
(二)经后勤基建处测算后,每年初将校属各二级单位的水电配额分配至各单位。各单位须严格管理好本单位的水电使用,超额部分100%从其包干经费中扣除(如本楼栋有多个单位,参照本年度各单位违规次数按比例扣除;如均未违规,根据办公室、教室间数的比例扣除)。节约部分按照节约金额的50%进行奖励(如本楼栋有多个单位,根据办公室、教室间数分配奖励额度,违规次数最多的单位不予奖励)。
(三)学校每年初下达全校公用水电气配额基数,每年末组织专班根据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视考核结果对后勤基建处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见附表3)。
(一)破坏校园能源设施,非规范用水用电用气,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所有损失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和无故拖延水电费缴纳或拒不缴纳水电费的,每天按应缴水电费总额的1%收取滞纳金。
(三)未按规定使用空调,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的,每发现一次扣除所在单位200元,报计划财务处从其包干经费中扣除。
(四)在教室内、学生公寓内私拉乱接管道与线路者,每发现一次扣除所属单位100元,报计划财务处从其包干经费中扣除。
(五)各办公室、教室应做到人走灯熄、空调关闭和电风扇关闭。每发现一次应关未关情况,扣除所属单位50元,报计划财务处从其包干经费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窃取水电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窃取用量:
(一)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视为窃取水电。其窃取水量按相应口径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用水时间计算,窃取电量按所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二)通过其他途径窃取水电的,窃取水量按相应口径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用水时间计算;窃取电量按照电表标定电流对应容量(kw)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三)窃取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用时间按180天计算,每日窃取能源时间按24小时计算。
(四)窃取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缴水电费外,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还需承担3倍应交水电费的罚款。对拒绝补交水电费和罚款的,后勤基建处将依照相应管理规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报请学校进行处罚,并保留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的权利。
(五)因违规用水用电或窃水、窃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由责任者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赔偿费用。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责任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能源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重大会议、大型活动、重大考试前,后勤基建处应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向电力局及自来水公司提交保电、保水申请,确保能源正常供应。
第二十七条 在接到国家电网岳阳分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停电停水的通知后,后勤基建处应事先将停电、停水线路、区域、时间以及安全防范要求等基本情况向相关领导报告,并通知全校师生员工,提前做好停电停水前的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如遇突发性停电停水,后勤基建处应立即查明原因。若为内部故障停电停水,后勤基建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快恢复通电供水;若为外部原因停电停水,后勤基建处须及时联系属地供电供水部门,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相关情况,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告知师生,做好相关应对处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后勤基建处如需对高压室、变压器、供电线路和供水管道进行停电停水维修,须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维修工作,涉及应急抢修的应通知相关单位参加现场核验,并通知相关区域能源用户。
第三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后勤基建处经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临时租用发电车或送水车,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正常有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校内常驻第三方服务企业水电气使用与管理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范围内的所有能源用户,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原《湖南理工学院水电管理规定》(校政发〔2018〕4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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