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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专项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25-09-02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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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专项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专项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25 年 9 月 1 日

 


湖南理工学院专项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高效开展学校专项修缮工程管理和实施工作,提高决策水平,提升工作质量,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修缮工程”是指工程项目造价在3 万元以上(含,下同)的工程项目,包括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拆除、加固、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以及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的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及自筹(含社会融资及个人捐赠)经费预算安排的校内各类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校内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围墙、水电设施修缮,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各类公共场地修缮,绿化、美化维护改造等工作内容。

    第四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统筹学校各类专项修缮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专项修缮工程的立项申报、规划设计、合同签订、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资料收集、编制、报审及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专项修缮工程项目立项程序及要求

   (一)校内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将由其使用或管理的各项设施存在的问题于当年 11 月底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后勤基建处汇总,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的依据。报告应说明现状、存在的问题、修缮要求及修缮预期目标等。

    (二)后勤基建处接到报告后,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踏勘,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根据论证结果进行项目预审,按轻重缓急汇总后整体向学校申报立项。

    第六条 以下特殊情况,可由后勤基建处组织应急施工,同步上报有关校领导或部门办理项目立项和现场签证:校区内突发的、临时性的应急抢修工程(如供水管道爆裂、排水管道堵塞、供电线路故障抢修、燃气管道泄漏、可能引发安全问题的抢修),或严重影响民生、影响学校形象的其他工程等。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专项修缮工程项目按以下优先序安排年度预算:

    (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明确的“校区内突发的、临时性的应急抢修工程”的专项修缮项目;

    (二)涉及安全问题或严重影响民生的专项修缮项目;

    (三)师生或管理使用单位反响强烈,多次请求修缮改造或教代会立案的专项修缮项目;

    (四)学校批准立项的年度专项修缮项目;

    (五)其他专项修缮项目,如不及时修缮维护可能扩大损失的专项修缮资金,如各种钢、铁构筑物维修维护等。专项修缮工程项目资金由后勤基建处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教学科研办公等公共场地的修缮与改造,学生宿舍修缮与改造,各类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的修缮与改造,公用房屋的修缮与改造,水电、中央空调等基础设施的改造与扩建,环保设施改造与建设,道路修缮与改造,环境绿化美化改造与建设等;

    (二)工程勘探、设计费、造价费、监理费及决算外审费等;

    (三)完成修缮改造工程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项目招标

    第八条 工程招标项目确定

    (一)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专项修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 3万元以上、5 万元(含)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审计处审定工程预算,后勤基建处确定施工单位,并负责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审计处出具经济事项审签表)。

    (二)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专项修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 5万元以上,10 万元(含)以下的修缮项目,由审计处审定工程预算,后勤基建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须向纪检监察处报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负责施工管理,组织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设备管理处(须向纪检监察处报备)开展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

    (三)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修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处审定工程预算,交由学校招投标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根据招标结果,由后勤基建处组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负责施工管理,组织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设备管理处开展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初审,审计处负责组织工程结算审计。

    (四)校区内突发的、临时性的应急抢修工程,由后勤基建处组织相关管理部门、技术人员及施工队伍确认施工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向纪检监察处报备。项目实施期间,后勤基建处须及时联系审计处确认现场工程量及预算,负责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应急项目实施参照第六章第二十一条隐蔽工程管理。

    (五)如因抢险救灾、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或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决策程序等情况下发生的修缮工程,职能部门负责人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学校领导请示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同步向纪检监察处报备,审计处组织现场签证,及时履行决策立项程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同一类型项目不得拆分。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凡立项的专项修缮工程 5 万元(含)以上项目,属修缮工程的应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属材料采购的应签订产品购销合同。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合同与产品购销合同可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标准合同拟定自制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项目总价、质量标准、工程期限、质保期和双方责任等。合同中未尽事宜需明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乙方投标时的承诺、图纸答疑纪要、工程例会纪要和变更签证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作为工程质量管理、进度管理、造价审核、竣工验收和结算的依据;产品供销合同作为产品质量管理、供货期管理、价格确认、交货验收及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合同完成审批流程后,经授权校领导签字、审计处审核盖章后生效,未按规定办理签字、盖章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修缮工程合同签订后,学校通知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程序。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监管

   (一)在施工过程中,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后勤基建处管理人员须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管理。项目中涉及弱电工程的,须事先向信息中心报备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须事先向保卫部报备审核。所有涉及改动水、电、气管线走向及电气增容的,应先向后勤基建处能源办报备。

    (二)需委托社会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具体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下,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理。具体项目负责人(校方代表,下同)应监督好监理人员,并全面负责所管理的项目。

    (三)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先到后勤基建处能源办办理临时用水用电手续,详细了解校园内地下管线状况,做好相应的施工预案,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第十八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后勤基建处、使用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提交具体的施工方案、工艺说明、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关键控制点等资料,以便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 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需经监理人员与学校相关项目负责人员进行质量认证,大宗材料须报后勤基建处会同审计部门现场查验认证后,方可进场使用。

    第二十条 工程量签证单需归属部门、有委托监理项目的监理人员、项目监管负责人和审计人员共同签证。凡涉及工程项目变更内容单笔费用在 1 万元以内的,需归属部门、项目监管负责人、后勤基建处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凡涉及项目变更内容单笔费用在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需归属部门、项目监管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后勤基建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单一项目决算变更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款的 10%。所有工程签证单须妥善保管、备案,作为结算办理依据。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如涉及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勘查、记录、拍照,并形成隐蔽工程表格签字备案。凡涉及隐蔽工程项目单笔费用在1万元以内者,需归属部门、项目监管负责人、审计人员、后勤基建处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凡涉及隐蔽工程项目单笔费用在 1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者,需归属部门、项目监管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后勤基建处、分管校领导确认、审签。隐蔽工程项目费用超10 万元(含)以上,需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未经检查验收、无备案材料的隐蔽工程项目,结算时一律不予认。


第七章 结算审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原则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审计结算前进度款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60%;

    (二)工程结算审计完毕,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款的 90%,预留 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检查无质量问题,质保金(无息)一次付清;如有质量问题不积极整改,则视情况扣除质保金。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确定后,应写入合同条款,须按规范的财务报账流程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履约保证金收取

   (一)工程预算造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须缴纳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按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10%取整。

    (二)履约保证金由计划财务处收缴并管理。中标单位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相应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缴纳履约保证金,逾期视为主动放弃中标。中标单位所交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计划财务处无息退还(学校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视情况提前退还)。如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非中标单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由中标单位向学校申请退还履约金,并经后勤基建处主要负责人、项目归属单位等审定后按规范程序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障。工程质保期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 279 号令)执行,原则上不低于 3 年。防水防漏维修工程质保期不低于 10 年。工程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 10%,特殊项目需要提高质保金比例时,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商议确定。


第八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后勤基建处组织使用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设备管理处等)和必需的专业人员,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处理、整改。竣工验收前,后勤基建处应会同项目归属部门组织预验收。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做好质保期内的保修维护工作(特别是绿化工程要严格按绿化保养程序做好维护工作)。质保期满后,经检查无质量问题,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算质保金。


第九章 工程竣工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管理专项修缮工程的施工竣工资料和施工竣工图纸,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进行整理和组卷,并经监理单位和后勤基建处审核后,方可向学校档案馆进行统一归档移交。

    第二十八条 归档的专项修缮工程施工竣工资料和施工竣工图纸必须完整、齐全,且能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工程的实际情况。归档的施工竣工资料和施工竣工图纸经学校档案馆验收合格后,由档案馆出具档案资料验收合格证明,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如因工程本身情况(如规模小、原有资料齐全等)不需整理、组卷竣工资料的,经后勤基建处认定后,结算时可不提供档案验收合格证明。除此之外,无档案资料验收合格证明的竣工工程,不得开展结算审计,不得支付工程款项。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其他修缮工程项目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湖南理工学院后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校政发〔2016〕28 号)同时废止。

 

  • 附件【1.湖南理工学完专项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docx】已下载次
  • 附件【2.湖南理工学院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审批表.docx】已下载次
  • 附件【3.湖南理工学院专项修缮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签证单.docx】已下载次
  • 附件【4.湖南理工学院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docx】已下载次
  • 附件【5.湖南理工学院专项修缮工程现场工程量签证单.docx】已下载次
  • 附件【6.湖南理工学院专项修缮工程项目整改通知单.docx】已下载次
  • 附件【7.湖南理工学院专项修缮工程项目验收申报表.docx】已下载次
  • 附件【8. 湖南理工学院专项修缮工程项目验收表.docx】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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