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食堂精细化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我校食堂社会餐饮服务项目全方位、全过程的考核评价体系,实现对引入社会餐饮服务项目的有效监督,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对引入社会餐饮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本着“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全面考核、师生参与、奖惩合理”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依照行业法规、管理规范及学校食堂引进社会餐饮服务项目合作合同书,以事实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三条湖南理工学院后勤基建处为学校食堂社会餐饮服务项目主管机构。
第四条 后勤基建处饮食管理办公室为学校社会餐饮服务项目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直接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学校食堂社会餐饮服务项目。
第二章 监管考核组织形式
第六条 考核组织由湖南理工学院后勤基建处饮食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考核形式:
1.湖南理工学院大学生食堂管理委员会监管考核
2.湖南理工学院后勤基建处饮食管理办公室监管考核
3.学校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督检查
4.湖南理工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监管考核
5.师生满意度调查
6.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
7.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管考核内容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及培训规范。
2.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3.原材料采购(含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学校统采管控要求。
4.原材料验收、保存符合规范要求,台帐资料清晰齐全。
5.食材、食品信息资料公示。
6.加工制作过程环节规范。
7.食品、成品、半成品、生熟食贮存、存放操作规范。
8.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规范。
9.餐具、用具、器具等清洗消毒存放操作规范。
10.食品留样管理规范及交叉污染管控规范。
11.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规范。
12.供餐、用餐与配送符合规范要求。
13.废弃物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14.有害生物防治管控符合规范要求。
15.食堂内部管理文件、记录、数据和总结资料齐全,保存完好。
16.食堂明厨亮灶规范,监控配置完善到位,资料保存完好。
17.消防设施配置齐全,消防安全管控到位。
18.伙食质量稳定、种类丰富、价格合理,符合学校餐饮质量管控指标要求。
19.食堂员工服务态度及整体服务水平状况。
20.师生投诉信息处理时效与情况反馈。
21.师生满意度调查情况。
22.合同约定条款对食堂的相关要求。
23.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其它规定。
第八条食堂引入社会餐饮服务项目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须建立档案,由后勤基建处饮食管理办公室负责建档、保存、更新和调阅等工作,视情况将重要档案资料报后勤基建处与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监管考核方式
第九条 后勤基建处饮食管理办公室为监管考核直接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日常监管量化考核工作,每天巡查记录,每月汇总一次考核结果并进行评分。
第十条 其它监督考核方式
1.大学生食管会每学期进行2-3次监督考核检查;
2.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进行4-5次监督考核检查;
3.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每学期2-4次;
4.师生满意度调查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大学生食管会组织开展;
5.邀请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月来校监督检查1-2次;
6.省市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一般每年2-4次。
第十一条 考核项目执行100分制。根据分值设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为一般,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具体内容以《湖南理工学院食堂日常监管量化考核表》为准。
第十二条饮食管理办公室对师生意见建议反馈、投诉信息等每月统计,每学期汇总一次,意见建议与投诉的处理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第五章 监管考核评定与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 饮食管理办公室每学期对监管考核情况进行全面汇总,评定结果报后勤基建处审定,并组织开展讲评工作。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食堂经营情况、奖励和处罚等事项的依据。
第六章 监管考核处置
第十五条 对监管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办法包括现场整改、限期整改、约谈、警告、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处罚
1.经济处罚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等级:在日常监管量化考核表的打分中体现,每扣1分扣违约金100元;
第二等级:各级监管考核在检查中发现重复出现的问题,师生有较为严重的投诉信息且情况真实,扣违约金500元-2000元;
第三等级:各级监管考核在检查中发现较为严重的问题,各专项检查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机构在检查中发现较为严重的问题,扣违约金1000元-5000元。
2.连续3个月或一年内累计4个月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条款追究托管经营企业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监管考核评分和师生满意度调查结果,学校每年对优秀食堂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编:张勤 初审:吕强 终审:陈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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