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医院药品采购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理工学院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药品采购及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医院药品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计划采购、保证供应”的原则,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药事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校医院科学管理药品及合理用药,具体负责药品采购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药事工作小组由后勤基建处综合办主任、校医院院长、业务副院长和临床医生代表共同组成,由校医院院长任组长。校医院为药品采购和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药品采购与管理按照学校规定纳入学校和后勤基建处日常监督事项范围。
第三章集中采购
第六条 根据国家医保局相关规定,公立医疗机构须在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按照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投标采购相关规定,选定2-3家企业集中采购校医院所需药品。
第七条 为保证药品进货渠道的正规、安全,须严格查验投标企业资质,实行审核准入制。投标企业须出具《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GPS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质材料,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章)。
第八条招标完成后,按规定签订供药合同。中标企业须提供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资质材料,交由校医院药库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以备查验。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企业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将相应的变更材料及时报送校医院存档备查。
第九条 经办人员、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医院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一经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进药
第十条 药品实行统一计划采购。每月由药库管理员根据需要制定当月药品采购计划,经药房主管审核签字、报校医院分管药品采购工作的副院长、后勤基建处分管副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通知签约供药企业送货。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货。购进首营药品需经药事工作组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货。
第十二条 严格把控药品数量和质量。
1.对供药公司配送的药品,药库保管员在入库前应严格按购置清单核对数量、规格、品名、批准文号、有效期、注册商标和厂商地址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收。如有差错或不合格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复核,必要时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不得拖延。严禁购买过期或即将过期(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药品。
2.按“谁收货谁负责”的要求,药品应由验收人员(含后勤处综合办负责人、校医院分管药品采购工作的副院长、药房管理员等)签字确认,经现场核实与采购清单相符后方可入库。
第十三条学校计划财务处严格审核采购合同、发票和入库单等有关凭证,对符合付款条件的采购业务办理结算及付款手续。
第五章保管
第十四条药品进入药房后,应按规格、种类分别上架,明确标识,定位摆放,便于取放。加强日常管理,防止掉落遗失、受潮霉变等药品损失情况发生。有特殊使用和保管要求的药品,应严格按相应要求存放。
第十五条 药房内应保持清洁卫生。非药房物品不得摆放在药房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药房。
第十六条 药房管理员应经常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严防过期或变质,做到先进先出。药房主管安排人员每月检查近效期药品一次,并将近效期药品录入效期表,用完后及时记录。药库管理员每月对药房近效期药品登记表进行实物核对,过期药品按资产报废规定程序及时报损。
第十七条药房主管与分管药品采购工作的副院长要统计总结学校师生每年用药数量,为后续采购提供参考,尽量减少药品库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发放
第十八条 药房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提高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把好药品发放关,凭医师处方发放药品。
第十九条 药品发放关系到患者的人身安全,药房工作人员在发药过程中要集中精力,严格审核,不得从事其它与发药无关的事。
第七章过期药品处置
第二十条 药房管理员应经常检查药品有效期,发现药品有过期或不合格的情况,应立即封存。
第二十一条 对过期药品登记造册,经校医院药房管理员、分管药品采购工作的副院长及院长签字同意后报后勤基建处签审,报资产管理处对过期药品进行查验、签字后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集中销毁。
第二十二条不得自行丢弃、掩埋或通过非正规渠道处理过期药品,防止污染环境或非法回收。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 校医院院长、分管药品采购工作的副院长及药房工作人员要实时关注药品市场价格,严格按照属地医疗保障局、物价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药行业协会指定的医院供应价和医院最高零售价采购、使用药物,及时调整药品进货价格和药品的使用价格。
第二十四条 药房要定期盘点库存,对采购、验收、领用和库存等情况做好登记,并形成月报表、年报表等报表材料,经相关人员审签后妥善保存,以备查验。登记表、报表等材料须按年度报后勤基建处综合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篇:张勤 初审:吕强 终审:陈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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