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2016〕28号
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后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 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后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理工学院
2016年6月28日
湖南理工学院后勤修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后勤修缮管理,规范修缮工程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及自筹经费预算安排的校内各类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校内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围墙、水、电修缮;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各类公共场地修缮;绿化、美化维护改造等工作内容。
第三条 后勤处是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修缮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后勤修缮工程的立项申报、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资料收集、编制、报审及归档等工作,对校内所有后勤修缮工程负全责。
第二章 修缮工程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程序及要求
1.校内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近期目标,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将目前由其使用或管理的各项设施存在的问题于当年11月底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后勤处,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依据。要求报告写明现状、存在的问题、修缮要求及修缮预期目标等。
2.后勤处接到报告后,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使用管理单位意见,确定项目修缮范围、修缮内容、经费预算及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勤处根据论证结果,区分轻重缓急情况,统一汇总,向学校申报立项。
第五条 以下特殊情况,可由后勤处边组织施工,边上报有关校领导或部门予以立项:
1.临时性的紧急工程;
2.校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给水管道爆裂、排水管道堵塞、电缆抢修、即将引发安全问题或严重影响民生的其它抢修等)。
第六条 零星修缮工程
零星修缮工程是指学校每年有计划的、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行,造价在1万元以内(不含,下同)的物业日常修缮维护项目(如更换水龙头、修补门窗、修换门锁、更换玻璃、更换灯管、清理化粪池、疏通下水道等);零星修缮工程由后勤处自行决定立项。
第七条 专项修缮工程
专项修缮工程是指学校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的修缮改造以及学校园林环境建设,道路、供电设施、给排水、消防设施的改造,造价在1万元以上(含,下同)的修缮项目。专项修缮的各类修缮项目,均应由后勤处办理申报、审批、立项手续,对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审计处不予审计,计财处不予结算。
第三章 修缮工程项目资金管理
第八条 零星修缮工程资金安排及管理
1. 零星修缮工程资金由后勤处测算并申报,学校计财处核定后在年度预算中一次性安排,后勤处包干使用。
2. 学校计财处安排零星修缮工程资金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当年零星修缮的实际需要和上年度学校零星修缮和专项修缮的投入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当年零星修缮资金预算安排给予适当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物价上涨指数。
3. 实行后勤处自查自修与使用人报修相结合的制度,后勤处应及时、主动维修。
第九条 专项修缮工程资金安排及管理
1. 学校批准立项的专项修缮工程,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学校安排专项修缮工程资金预算时,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⑴全额保证第五条规定的“临时性紧急工程、校区内突发抢修工程”的修缮资金;
⑵优先保障涉及安全问题或严重影响民生的专项修缮资金;
⑶全力解决师生或使用管理单位反响强烈,多次(三次及以上)请求修缮改造的或教代会立案的专项修缮资金;
⑷尽力安排不及时修缮维护会扩大损失的专项修缮资金,如各种钢、铁构筑物维修维护等;
⑸足额安排学校已经批准立项的年度专项修缮工程资金。
2. 学校已经批准立项的年度专项修缮工程资金,由后勤处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专项修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⑴公用房屋的修缮改造、水电、中央空调等基础设施的改造与扩建、环保设施改造与建设、道路大修与改造、环境绿化美化改造与建设、学生宿舍修缮与改造、各类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的修缮与改造、教学科研办公等公共场地的修缮与改造等经费支出;
⑵工程勘探设计费、监理费等;
⑶为完成修缮改造工程需要支付的其它不可预见费。
3.严格控制专项修缮工程预算资金总额。单个专项修缮工程的决算一般应控制在10%的变化范围之内。如有经费缺口,按经费审批权限予以追加。
4.专项经费有结余时,可在全部专项中统筹使用。
第四章 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项目确定
1.根据学校修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预算在1万元以内的零星修缮项目,由使用管理单位向后勤处办公室申报,后勤处依据本处内部相关制度,直接据实、据需组织实施,完成有关修缮工作。
2. 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维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处通过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结算方式,并负责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3. 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修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由后勤处会同纪检、审计处、计财处通过议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负责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在施工要求允许的前提下,也可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或湖南省最新定额下浮16%后,直接承包给后勤服务中心施工,按材料和人力经费结算。
4.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修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10万元以上、省级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修缮项目,由后勤处负责成立多部门(纪检、审计、计财、使用管理单位)共同参与的招标工作小组,并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复后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结果,由后勤处负责签订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和工程结算初审,审计处负责组织工程结算审计。
5.经学校批准,列入年度修缮计划且经费预算在省级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修缮项目,由后勤处按照政府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代表学校到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立项,再按照相应权限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政府公开招标。根据政府公开招标结果,由后勤处负责签订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和工程结算初审,审计处负责组织工程结算审计。
6.涉及水、电、中央空调等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抢修工程项目,如果是后勤服务中心有能力承包施工的,则承包给后勤服务中心施工;超出后勤服务中心施工能力,必须议标给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单位施工的,由后勤处写出报告,报学校主管副校长批准后组织议标。
7.学校鼓励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后勤服务中心承包专项修缮工程施工。后勤服务中心参加招投标时,可以享受5%额度的优先中标权;如果其中标,合同价应为所有投标人的最合理报价;严禁其中标后再转包给其他单位施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工程公开招标程序
1.省级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
⑴项目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注明项目概况及经费来源情况,报后勤处审批。
⑵后勤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和预算标底、拟定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校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⑶后勤处负责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并同时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且投标报名与截止之日不少于7天。
⑷后勤处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⑸后勤处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⑹审计处负责审定标底。
⑺后勤处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2.省级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由后勤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招投标相关费用管理
1.后勤处可依据《湖南理工学院招议标工作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额度收取招标资料费等费用。
2.收取的费用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列后勤业务经费或后勤基金,由后勤处支配。
第五章 专项修缮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凡立项的专项修缮工程项目,属修缮改造工程的应签订施工合同,属材料采购的应签订产品购销合同。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与产品购销合同可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标准合同拟定自制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中未尽事宜,需要明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乙方投标时的承诺、图纸答疑纪要、工程例会纪要、变更签证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造价审核、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的依据;产品供销合同作为产品质量管理、供货期管理、产品价格确认、交货验收及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合同经授权校领导签字、审计处审核盖章后生效,未按规定办理签字、盖章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第六章 专项修缮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需要委托社会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具体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下,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理。具体项目负责人(校方代表,下同)应监督好监理人员,并全面负责所管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后勤处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管理。各类项目中涉及网络工程的,须事先向网络中心报备审核。所有涉及改动水电管线走向及电气增容的,应与水电服务中心协商。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先到水电服务中心办理临时用水、用电及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并了解校园内地下管线的状况,做好相应的施工预案,以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后勤处(监理单位)提交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工艺说明、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关键控制点等资料,以便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二条 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需经监理人员与具体项目负责人进行质量认证、大宗材料还须后勤处会同审计部门认证后,方可进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签证单需有委托监理项目的监理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签字。凡涉及变更项目单笔费用在1万元以内者,须经后勤处主管领导签字方可生效;1万元以上者,还须报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校领导审批。工程变更签证单须妥善保管、备案,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与具体项目负责人现场检查、拍照,并签字、备案。凡涉及隐蔽项目单笔费用在3千元以内的,须经后勤处主管领导签字方可生效;3千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还须报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的,按学校专项修缮经费立项审批权限办理。未经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原则
1.合同签订完毕,材料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价的0-3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再支付合同价的0-40%;
3.工程决算审计完毕,支付至工程审定造价95%,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检查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一次付清;如有质量问题,则视情况扣留质保金。
4.进度款支付比例确定后,应写入合同条款,必须经后勤处、审计处、纪检、计财处会签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六条 履约保证金收取原则
1.工程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须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为:工程造价在10万元-20万元以内,履约保证金5000元;工程造价在20万元-50万元以内,履约保证金3万元;工程造价在50万元-100万元以内,履约保证金10万元;工程造价在100万元-200万元以内,履约保证金15万元;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上,履约保证金为15+(合同金额-200)×5%万元。
2.履约保证金由计财处收缴并管理。中标单位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施工合同,逾期视为主动放弃。中标单位所交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由计财处退还(学校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项目,工程进度超过履约保证金2倍以上时,经后勤处批准,可视情况提前退还)。如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执行合同的,由后勤处写明原因,并经后勤处负责人审定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后勤服务中心承包施工的项目,可不交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保证原则
1.质保期 工程质保期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执行,原则上不少于2年。
2.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5%。特殊项目需要提高质保金时,由招标工作小组集体商量决定。
3.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施工的项目,单笔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可明确质保期,不留质保金;单笔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留质保金。校外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按规定留足质保金。
第七章 专项修缮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由后勤处组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纪检、审计、资产等)和必须的专业人员,按照国家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做好质保期内的保修维护工作。质保期满后,项目使用管理单位、后勤处、审计处在保修单据上共同签署质保金支付意见后,计财处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八章 工程竣工资料的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由后勤处负责管理的大型专项修缮工程的施工竣工材料和施工竣工图纸,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进行整理和组卷,并且经由监理单位或后勤处核审后,方可向学校档案馆进行统一的归档移交。
第三十一条 归档的专项修缮工程的施工竣工材料和施工竣工图必须完整、齐全,且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工程的实际情况,归档的施工竣工材料和施工竣工图经学校档案馆验收合格后,由档案馆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之一。如因工程本身情况(比如:规模小、原有资料齐全等)不需整理、组卷竣工资料的,经后勤处认定后,结算时可不提供档案验收合格证明;除此之外,无档案验收合格证明的竣工工程,审计处不予审计,计财处不予结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凡以前颁布与本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后勤处研究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