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2011〕13号
关于 印 发
《湖南理工学院水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水电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湖南理工学院水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水电管理,提高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日常生活正常用水、用电的保障能力,构建节约型校园,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实行水电目标管理,按照“核定指标,定量供应,计量收费,节约留用”的原则,积极倡导和引导全校师生员工节约用水用电。
第三条 围绕水电目标管理,进一步推进水电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促进水电新技术的引进与推广,逐步实现能耗数据化、管理动态化、数据可视化、节约指标化。
第四条 水电管理部门和各水电用户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切实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自觉履行节约用水用电职责,共同维护校园水电使用秩序。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范围内的所有水电用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后勤处为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学校水电目标管理的具体实施,统计、测算并核定校属各单位水电配额,定期通报各单位水电使用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跑、冒、滴、漏”等浪费水电现象。
(二) 负责拟定、完善校园水电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绘制并及时完善校园水电管线网络布局图,促进水电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三) 负责学校一般水电项目建设,对一般性新增水电设施和水电改造项目进行论证、立项、审核和具体实施。
(四) 负责监督、管理水电服务中心的水电维修、水电费收缴与支付、供水供电保障等工作。
(五) 负责校园水电节约宣传工作,营造节水节电良好氛围。
第七条 水电服务中心为学校水电供给、维修和维护的服务保障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的水电正常供给,维护和管理好学校水电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安全有效运行。
(二) 负责具体落实学校水电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水电目标管理,跟踪督查各单位水电使用情况。
(三) 协助做好校园水电项目规划与建设,认真总结水电管理经验,提出水电管理、督查、维修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四) 负责水电装置的安装、拆迁、变更等管理工作。
(五) 负责定期抄录各水电用户水电耗量,核算水电费用,下发水电费通知单,收缴各水电用户水电费。
(六) 负责与市电力局、自来水公司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三章 水电使用管理
第八条 按照“用管一体”的原则,对校内各教学楼、行政楼、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一律实行“装表计量,定量使用,超支罚、节约奖”的管理办法,公共用水用电一律由责任范围内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 教工公寓、经营性实体单位和个人,以及基建、维修安装工程及其他临时性用水、用电,均实行装表计量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生公寓供电时间严格按照学校作息规定时间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低压供电线路上搭、接线;不得擅自在供水管网上新装、改装管道;不得私自移动、安装、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故意损坏计量装置。
第十二条 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出校园各高、低压配电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指挥配电值班人员或者擅自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在新增用水、用电设施、设备前,应将设备型号、容量大小、安装地点、使用时间等相关信息报水电服务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增用负荷。
第十四条 所有新建或改造项目所涉及到的水电设施,其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安装要求和节能要求。
第十五条 校内各供水、供电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转供水、电或取用其他单位的水、电源,若使用自备电源须由水电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大功率用电设备管理
(一) 除特定用途外,所有空调在夏季日最高气温30℃以上,冬季最低气温5℃以下方可开启。且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二) 严禁空调开启的同时打开门、窗,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空耗。
(三) 严禁在配备了空调的公共场所使用其他取暖设备。
(四)大型公共场所(如演播厅、会议室、多媒体教室及配备了大功率空调的教室)空调使用应执行计划申报制度,并报水电中心备档。
(五) 严禁在门卫室及值班室使用功率超过2KW及2KW以上的取暖设备(如恒温油汀)。
(六)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大功率用电器。
第十七条 计划外项目用水用电管理
(一)计划外项目是指校属各单位当年计划水电使用配额中所不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学校批准立项的基建、维修等工程项目;校属各单位利用或租借学校设备、场地开展的办班办学、考试、会议、文体活动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
(二)学校后勤处是计划外项目水电使用的主管单位,水电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水电使用的报装受理、代收费和督查等日常工作。
(三) 计划外项目水电使用按照《湖南理工学院新增水电设备及计划外使用水电申报制度》(院政发[2009]11号)文件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
第十八条 校内各水电用户,一律安装水电计量表具。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水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自己妥善保管。水电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或更换。
第二十条 水电费定价
(一) 水电收费定价按国家、地方水电管理相关部门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 教学科研公共场所、教工公寓、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医院等均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标准收费。
(三) 经营性用户,社会企业,基建、维修改造等临时性用水用电按商业用水用电标准收费。
(四) 非学校教职员工、临时工用水用电按学校相关规定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水电费收缴
(一) 后勤处负责监督、核查水电费回收情况。除学校允许的代收、代扣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水电费,任何代收、代扣单位不得少收、漏收水电费。
(二) 学校教职员工公寓水电费由水电服务中心代表学校负责收取,其中本校教职员工水电费由水电服务中心按季度抄表、核算,上报计财处后从其工资中扣除;非本校教职员工水电费由水电服务中心代表学校按用户类别价格收取。
(三) 学生公寓坚持“定量使用、超量收费”的原则,超量水电费由宿管服务中心代表学校收取,每间寝室最大负荷用电为1.6kw。
(四) 教职员工迁出旧居时,不得损坏原有水、电设施,经水电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并查抄水电表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迁出前如有损坏,当由迁出户负责修复,移交手续办清后发生的损坏则由迁入户负责修复。旧居水电费凭房管部门住房验收单,经水电服务中心核实确认后收缴,其中调离人员必须结清水电费用,水电服务中心盖章后方可办理后续有关手续。
(五) 对于无表计量的临时用户,须按用水管径、用电设备容量及使用性质估量收取水电费。
第五章 水电维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电零星维修按照《后勤处零星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水电服务中心负责保养和维修教职工住宅主给水管道和学校公用的(不含学生宿舍、食堂楼栋滴水线以内)各类给水、排水(不含公共排水管道)设施、设备(含与之相关的土建工程);保养和维修教职工住宅公用楼道供电线路、路灯和学校公用的(不含学生宿舍、食堂楼栋滴水线以内)各类供配电设施、设备(含与之相关的土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出租给教职工的住宅室内水、电维修,校内经营实体、企业、租赁门面、服务性经营场所等,其水电维修由用户自行负责,水电服务中心可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本校水电用户和水电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监督水电管理,阻止、检举浪费水电、盗窃水电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湖南理工学院水电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切实做到“浪费罚,节约奖”。杜绝“跑、冒、滴、漏”及“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对举报和报告违规用水用电或水电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经济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有下列违规行为者,学校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给予经济处罚等。
(一) 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破坏校园水电设施,非规范用水用电,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 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和水电费缴纳无故拖延1月以上或拒不缴纳水电费的。
(三) 未按规定使用空调,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的。
(四) 采用不正当手段盗窃水电的。
第二十九条 盗窃水电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窃用量。
(一) 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视为盗窃水电。其中盗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盗窃用水时间计算,盗窃电量按所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二) 通过其他途径盗窃水电的,盗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电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盗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的电流值所指的内容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
(三) 盗窃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用时间按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按12小时计,每日窃水时间按12计算。
(四) 盗窃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缴水电费外,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还需承担3倍应交水电费的罚款。对拒绝补交水电费和罚款的,水电中心将依照相应管理规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上报学校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 因违规用水用电或窃水、窃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当由责任者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赔偿。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责任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第七章 水电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在重大会议、大型活动、重大考试前,应根据学校要求向电力局及自来水公司提交保电、保水申请,并得到确切回复。
第三十一条 在接到电业局和自来水公司停电、停水的通知后,水电服务中心应事先将停电、停水线路、区域、时间以及安全防范要求等基本情况通知全校师生员工,及时做好停电、停水前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遇突然性停电、停水时,水电服务中心应立即查清原因。若为内部故障停电、停水,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通电供水;若为外部原因停电、停水,须及时致电电业局、自来水公司问清情况,并将相关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同时做好相应应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水电服务中心可请示校领导批准后临时租用发电车或送水车,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日常生活正常有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若本规定与以前颁布的相关规定有冲突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