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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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学生参加岳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年12月30日 00:0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8]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工作,现就有关政策作如下说明:

一、参保对象

全校在籍学生

二、参保时间

2009年9月1日开始

三、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学生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不予报销的项目范围,以及药品目录、医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2、学生参保后,对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规定的范围内可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的比例补偿。(按下表执行,见附表)

3、参保学生同时还可享受四种特殊病种门诊治疗。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纳入范围:A、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B、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C、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及免疫抑制治疗。D、脑部疾病全瘫康复治疗四个病种。(附说明:符合特殊病种范围的参保患者,持特殊病种诊断证明书及相关资料向岳阳市医疗保险处申报。患者有多种疾病并都达到特殊病种确认标准的,只能申报特殊病种的一种。)

4、参保学生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符合补偿规定范围内的门诊、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补偿50%。门诊校内就医20元免费,超过部分自负。

5、参保学生意外伤害中被动物咬伤(如狗咬、蛇咬等)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最高可报销200元。此类报销费用不计入门诊统筹费用。

6、参保学生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60000元,发生意外死亡的,除正常的医疗费用报销以外给予一次性补偿20000元。

7、不纳入城镇居民保险范围的情况:

A、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B、交通、医疗事故;

C、整形、整容;

D、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E、未经批准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F、其它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残的。

四、参保学生就诊程序

1、市内就诊

(1)学院医疗中心为参保学生定点的首诊医院,参保学生发生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必须先到学院医疗中心就诊,医疗中心因技术力量或设备条件限制不能确诊的病人经医疗中心同意并开具参保证明后方可转往市内医院。

(2)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市一、二、三、湘岳医院、中医院、广济医院等)交验本人《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参保证明。

(3)就诊医院医保科确认身份后办理住院手续。

(4)预缴个人自付费用。

(5)接受住院治疗。

(6)医疗终结后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办理出院手续。

2、市内就诊转院手续

(1)参保学生在岳阳市定点医院因技术力量或设备条件限制无法治疗、无法确诊的病人需转往外地就医的由医疗机构经治医生提出转院申请,医院医保科核实病情,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签字盖章。(岳阳市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是市一医院、市二医院)

(2)申请人持转院审批表到医疗保险处医疗审核科签写意见后由分管处长审批。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医疗审核科,一份交患者保存报帐时备用。

(3)转诊转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回本地后拿就医医疗机构的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总清单、出院疾病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参保证明、医保手册、患者本人银行帐号(非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商业银行)到岳阳市医疗保险处进行报帐。

3、外地就诊程序

参保学生放假期间或在异地实习突发疾病在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天内必须电话告知(0730-8251722)岳阳市医疗保险处进行报备。出院回校后凭异地乡镇以上公办医疗机构的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兑清单、出院疾病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参保证明(意外伤害附带意外伤害事故认定表)、医保手册、患者本人银行帐号(非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商业银行)到岳阳市医疗保险处进行报帐

4、发生相关费用的学生每月十日将有关资料报送学院医疗中心,统一办理报帐,15日个工作日内结清。地点:南院医疗中心;联系人:姚建军;联系电话:8640480、13973001481。

5、学生参保有关政策解释由学院后勤处医疗中心负责。

五、相关名词解释

1、社区医疗机构是指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一级医院是指各乡镇卫生院;

3、二级医院是指岳阳市中医院、三医院、湘岳医院、岳阳楼区医院、广济医院;

4、三级医院是指一医院、二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