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零星维修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系根据湖南理工学院有关规定,维修经费小于1万元(不含)的零星维修项目。
第三条 零星维修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范围划分。
(一)后勤处办公室:
1、负责公用房屋、教工住宅楼公共部分、校园道路等公共区域的土木(含公共排水管道)、五金维修。
2、负责学校出售给教职工的住宅的土木、五金有偿维修服务。
(二)水电服务中心:
1、保养和维修教职工住宅主给水管道和学校公用的(不含学生宿舍、食堂楼栋滴水线以内)各类给水、排水(不含公共排水管道)设施、设备(含与之相关的土建工程)。
2、保养和维修教职工住宅公用楼道供电线路、路灯和学校公用的(不含学生宿舍、食堂楼栋滴水线以内)各类供配电设施、设备(含与之相关的土建工程)。
3、负责学校出租给教职工的住宅室内水、电维修(学校出售给教职工的住宅室内水、电维修实行有偿服务。维修任务由水电中心承担,后勤处办公室负责监管)。
(三)物业服务中心:
1、负责学校绿化的补、换苗、修剪、养护等。
2、负责学校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维修和维护。
(四)宿管服务中心:
负责学生宿舍区域楼栋滴水线以内的供电、供水设施、设备,门、窗,下水道,墙面以及公寓家具等维修。
(五)饮食服务中心:
负责教工、学生食堂楼栋滴水线以内的水电、土木及各种设施、设备维修。
第四条 零星维修项目实施程序
(一)报修
需要维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向相应项目实施单位报请维修。报修方式包括书面报修、来电报修和来人口头报修等方式。
(二)接修
项目实施单位接到报修后,应安排维修管理员到现场核实工程量→做出维修方案及维修经费预算→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后勤处零星维修项目立项审批、验收表”→报请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审批。审批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安排维修人员实施。
(三)验收
维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会同报修单位或个人进行验收,并由报修单位或个人签署验收意见。
(四)结算
1、维修管理员依据“湖南理工学院后勤处零星维修项目立项审批、验收表”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建筑工程量决算表”。
2、将“湖南理工学院建筑工程量决算表”连同“湖南理工学院后勤处零星维修项目立项审批、验收表”送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审核。
3、施工单位开具地税发票,报后勤处处长或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并到学校计财处报账。
(五)资料归档
维修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整理维修项目资料,并归档保存。
第五条 信息反馈和时效要求
维修管理员要将零星维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向相关领导反馈,其中,通过处督查办公室或处办公室转达的报修,还应及时向督查办公室或处办公室反馈。项目实施单位接到报修后,须做到“不推诿、不拖延”,原则上要在1小时内向报修单位或个人做出答复,水电及有安全隐患的维修项目,原则上应在4小时内完成。
第六条 工程审批权限
项目实施单位在接到报修后,根据“急用急修”的原则负责安排落实。
(一)1000元(不含)以下的紧急零星维修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告分管处领导后临时作出安排,项目完工后,维修管理员应补填“湖南理工学院后勤处零星维修项目立项审批、验收表”,并报送分管处领导审批。
(二)1000元(含)以上,1万元(不含)以下零星维修项目和所有非紧急维修项目,维修管理员应事先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后勤处零星维修项目立项审批、验收表”,并报送分管处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对进入学校施工的工程队实行准入备案,每年筛选一次。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筛选,对选定后的工程队要报分管处领导审批。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服务态度差的施工队,作除名处理。
第八条 项目监管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施工监管,监督施工方按用户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做好施工安全措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文明施工;维修部门和报请单位或个人负责对工程进行督促检查。
(二)隐蔽的维修项目,必须做好现场测量和详细记录(包括所用材料、型号、配料比、工程量等),并及时报告分管处领导。
第九条 零星维修工程的内容一般不做变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