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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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年11月02日 16:01

后勤处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意见》《湖南理工学院章程》和《湖南理工学院教学院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政策文件,保证后勤处重要事项议事决策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后勤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后勤处党总支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后勤处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或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后勤处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后勤服务与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后勤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年度工作总结、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止等重要事项;

3.后勤处内设机构、组织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申报、预算调整,预算外收入使用,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型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涉及后勤的设备设施等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研究后勤系统“三重一大”事项以及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8.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干部员工队伍建设的事项。

1.后勤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招聘和培养、职称职级评聘、晋升、绩效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2.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3.干部职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后勤处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党总支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在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总支提名的后勤处内设机构、组织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时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处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处长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后勤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书记、处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处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处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处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处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政领导班子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该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处长或者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的议题,分管同志要事先进行充分的论证,准备好具体意见和必要的材料。提交党政联席会研究的议题,一般应由分管的同志汇报。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报告。后勤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主持人将各位员的意见集中、归纳,并征得各位员同意后,作为党政联席会集体意见。对党政联席会形成的决议,所有成员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予以保留,但在未做出新的决议前,必须执行原决议。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后勤处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后勤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