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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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食堂承包准入制度(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10年07月16日 00:00

为适应学校后勤管理社会化的需要,学校拟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允许社会企业和个人参与学校食堂经营,促进学生食堂经营承包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02]34号)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对食堂承包人实行准入制度,食堂承包人由学校组织招投标确定。

1、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分管后勤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后勤处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监察、学工、审计、计财、资产、后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后勤处负责初选承包人,组织意向承包人的报名工作,并负责收集整理报名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资料。

3、招标领导小组对初选的承包人进行考察、筛选,确定可参与投标的承包人名单。考察内容包括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质信誉、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健康状况以及有无承包高校食堂的经验等。

4、后勤处牵头组织招投标,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评定中标承包人。招议标过程中,还应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

5、公示拟中标承包人,公示获得认可后,由后勤处拟写承包合同书,并按学校规定程序签订合同书,收取风险抵押金。合同每两年签订一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原承包人。

6、承包人开始经营前,由学校相关部门核对水、电、煤气、固定资产等数据后,办理财产交接手续。

第二条 后勤处代表学校按照食堂承包合同书的要求对承包商的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 承包食堂实行单独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按照食堂承包合同书的要求,学校审计处、计财处对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实行跟踪监控。

第五条 承包企业或个人终(中)止合同时,必须清退财产、结清帐务。

第六条 承包商具备的条件:

1、承包经营食堂的社会企业和个人,必须具有法人身份,有合法的经营手续,证照齐全。

2、具备2年以上经营餐饮业的经验,并从事过高校饮食经营工作。

3、符合国家规定的用人要求和食堂经营管理要求。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持证上岗;必须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卫生安全常识;必须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好有效的防护,保持良好服务形象。

4、具备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经济实力和流动资金,能按要求交纳风险抵押金。

5、食堂布局合理,功能设施齐全,餐具符合卫生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人员招聘符合规定要求。

6、食堂从业人员由食堂承包人按照劳动法招聘,各种必需证件须报学校存档备查。如出现劳动用工问题,由承包企业或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