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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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住房售租和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年06月26日 00:00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岳院政(2000)50号文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新建住房、闲置住房坚持先售后租的原则。

第三条 教职工租赁校内住房时,必须根据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按实际居住面积缴纳租金。

第四条 本院教职工在校内只能拥有一套住房,如果住房异动,必须将原有住房退还学校重新分配(属已购买的住房,学校按市场评估价收回),否则不予租、售新的住房。

第五条 教职工租、售住房,必须严格按照计分排队的原则,由高到低确定其资格排位。

第六条 住房一经租售,任何人不能擅自改造房屋结构和占用公共用地。

第七条 教职工已购院内公房因故需出租出售时,必须先交还给学院,再按《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有关政策办理。

二、住房租售办法

第八条 学校成套住房原则上只能租售给已婚的教职工和副科(含)以上干部、讲师(含)以上职称及硕士(含)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0岁(含)以上的单身教职工(单身教职工限定选房面积80M2(含)以内)。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职工,按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办理。

第九条 租售住房,由学院按申请人职务、职称、级别和工龄等情况计分排队,由高到低逐一确定。具体计分办法为:

1、基本分

(1)职级分

职务、职称、级别

计 分

正院级

80

副院级、正高

70

正处级、博士(有副高职称)

60

副高、副处级、博士

50

正科级、中级职称、技师

40

硕士、副科级、高级工

30

初级职称、中级工

20

其他教职工

10

(2)工龄分

按人事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每年计0.5分,未满半年不计分,超过半年的计0.5分,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龄可计算工龄分。

2、附加分

(1)人 口:每人计1分。

(2)独生子女:另计1.5分。

(3)军、烈属:另计0.5分。

(4)因公致残,且持残废证者:另计1分。

(5)双教学人员:另计0.5分。

(6)国家级劳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百千万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加5分;省级劳模、省级教学名师、省级学科到头人、省“121”人才、副厅级实职领导、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加3分。此项加分遵循就高原则,且不重复计分。

3、扣减分

(1)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扣3分;

(2)购房当年受学院处分者扣2分。

4、以上所有加减分依据以证件、文件为准。

第十条 租售住房计分排队时,如积分相等,则按下列条件排序:

1、积分相等,教学人员优先;

2、教学人员积分相等,职称高者优先;

3、职称高者积分相等,双教学人员优先;

4、双教学人员职称相等,双职称高者优先;

5、上项四项积分相等,工龄长者优先;

6、如上述五项积分再相等,由购房者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在租售过程中,住户必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凡擅自占房、抢房者,学校将给予违纪处分,直至解聘。

第十二条 售租住房人口计算遵照以下原则:

1、配偶、户口在市区(岳阳楼区、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云溪区 )的待业子女、在国内外就读且未成家的研究生及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可计算人口分。

2、与父母同在本校工作的未婚教职工子弟,且未分配成套住房者,可计入父母租售住房人口分,但需按时退出原有单身房。

3、按国发〔1981〕51号文件精神和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规定,1973年年底以后出生的第三胎,1979年以后未经批准出生的第二胎,不计算分房人口。

第十三条 双职工离异后,分离出来的一方,学校原则上不考虑安排住房。如确有困难,需经学院统一研究确定分房资格。

第十四条 租售住房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明确工作程序。即公布房源,报名打分排队,经主管部门审查资格后,由高分到低分逐户确定。

第十五条 调入我校的教职工是否享有分房资格,按其与学院人事处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学院预留一定数量的成套住房作为人才引进的房源。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在校外居住,并对在校外居住的教职工给予适当的水电费补贴。

三、住房管理

第十八条 租售住房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1、对抢占住房者按第十一条处理。

2、学校需出售的旧房及其装修价格,由房管部门聘请专业房产评估公司评估,评估办法和评估费用按房产评估行业标准执行。

3、严格控制临时性租房,如确实需要,房源允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以租用,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期满后必须如期退还,否则按抢占住房处理。

4、严禁私自换房,违者按抢占住房处理。

第十九条 出租的公用住房前五年为基本租金,以后每隔三年租金提高30%,以加快公用住房的周转,缓解学校住房压力。

第二十条 教职工进行住房调换时,原售房者须与学校房管部门、市房产局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好房屋产权交易手续,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时交还钥匙,如有损坏、丢失,需折价赔偿,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搬迁者,需按月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已购买的房屋,如需出租只能租给本校教职工居住。教职工租住学校的住房,不得转租转借他人。对私自将住房转借、转租的教职工,学校将予通报,并加倍收取租金。通报后如继续转租,学校将无条件收回住房;如外单位人员租住,除按校外人员标准收取水电费外,物业管理费按原标准的3倍收取,费用按月从户主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对未取得产权的地下室(产权属学校),学院明确规定:

1、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2、不得转租给外单位人员居住。

3、如违反上述两条规定,学校将收回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装修改造住房应先报学院房管部门批准,并交纳一定保证押金后方可进行。装修改造时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干扰校园正常生活秩序。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调离本校时,需到学院房管部门办理住房退还手续后,方可办理人事调动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具体执行过程中凡与本规定抵触之处,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